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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一段时间的彩礼返还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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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部返还(未提及共同生活)

西平县人民法院

()豫民初号

婚约财产纠纷

年01月06日

经审理查明:年阴历10月16日,原、被告订婚,原告按照农村习俗给付被告彩礼2万元,后因被告原因不再与原告交往,年9月7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证人证言、接处警登记表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我国法律禁止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婚约当事人按照习俗赠与彩礼等婚约财产,其目的系在成立婚姻。原、被告双方解除婚约后,被告应当返还原告给付的彩礼。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陈某彩礼人民币2万元;

二、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武某负担。

二、返还一部分(有的未提及共同生活)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苏民初号

婚约财产纠纷

年01月08日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本案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经朋友介绍相识后,原告两次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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