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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11名驾驶人因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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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年04月07日02时30分,李某锋驾驶电动四轮车行驶至河南省西平县金水湾桥东十字路口附近时与苗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造成两车损伤。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电动四轮车驾驶员李某锋涉嫌酒后驾驶,遂抽取了其血样。年4月9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李某锋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6mg/ml。年4月15日经安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锋驾驶的盛昊牌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类纯电动汽车。综上所述,李某锋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危险驾驶犯罪嫌疑人员李某锋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此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例二:年04月19日23时30分许,西平县公安局民警在河南省西平县经贸路铁路涵洞西侧执勤时,发现驾驶一辆白色四轮电动车的司机寇某伟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其口头传唤到西平县交警大队接受询问后,当晚由医护人员提取了血样;年4月22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寇某伟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68mg/ml,年4月22日,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寇某伟驾驶的四轮电动车属性进行司法鉴定,寇某伟驾驶的四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类纯电动汽车,综上所述,寇某伟的行为构成已醉酒驾驶机动车。

危险驾驶犯罪嫌疑人员寇某伟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此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例三:年04月17日22时03分报警,李某才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A0***9的小轿车行驶至河南省西平县柏城镇阳光尚居西侧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年4月22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从李某才体内抽取的血液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是李某才血样中乙醇含量为.53mg/ml,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

危险驾驶犯罪嫌疑人员李某才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此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例四:年05月04日21时10分许,谢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苏GA***5的两轮摩托车行驶至西平县柏城镇阳光尚居西门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年5月6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从谢某*体内抽取的血液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是谢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1mg/ml,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

危险驾驶犯罪嫌疑人员谢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此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例五:年05月05日21时47分徐,王某收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红色三轮机动摩托车行驶至河南省西平县柏城镇交通路北段龙泉花园东侧处被执勤民警查获。年5岳6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从王某收体内抽取的血样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是王某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62mg/ml,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

危险驾驶犯罪嫌疑人员王某收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此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例六:年05月04日15时01分,崔某阳驾驶豫A5***1小型汽车行驶至河南省医院附近时与张某驾驶的豫QD***2号小型汽车相撞,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崔某阳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抽取了其血样。年5月6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崔某阳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09mg/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危险驾驶犯罪嫌疑人员崔某阳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此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例七:年05月13日21时50分,执勤民警在河南省西平县龙泉大道平顺路口南发现豫Q2***8号小型汽车驾驶员李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其口头传唤至西平县交警大队接受询问,并于当晚抽取了其血样。年5月14日经驻马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李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4mg/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危险驾驶犯罪嫌疑人员李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此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例八:年05月11日22时30分,赵某俊在河南省西平县专探乡于庄村委六组于某的家门前采取烧纸、放炮、辱骂等方式侮辱于某及其家人。当晚十一时许,专探派出所民警在出警及询问过程中发现赵某俊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抽取了其血样。年5月14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赵某俊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3mg/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危险驾驶犯罪嫌疑人员赵某俊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此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例九:年05月06日21时20分,在河南省西平县盆尧乡薛庄路口西一辆货车与一辆电动四轮车发生剐蹭,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电动四轮车驾驶员李某伟涉嫌酒后驾驶,遂抽取了其血样。年5月8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李某伟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06mg/ml;年5月13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伟驾驶的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类纯电动汽车。综上所述,李某伟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危险驾驶犯罪嫌疑人员李某伟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此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例十:年05月12日21时40分,在河南省西平县龙泉大道佰顺酒店西附近,彭某红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追尾赵某广驾驶的豫QT***6号出租车,造成本人受伤。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彭某红涉嫌酒后驾驶,遂抽取了其血样。年5月14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彭某红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45mg/ml;年5月20日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某红所驾驶的无号牌“高科星牌”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类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综上所述,彭某红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危险驾驶犯罪嫌疑人员彭某红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此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例十一:年05月22日3时0分许,范某涛醉酒后驾驶豫QF***2号小型轿车沿西平县中原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原大道于护城河路交叉口,同前方陶某春驾驶的豫QT***9号出租车相撞,豫QT***9号出租车被撞后又与前方刘某驾驶的豫QC***2号轿车相撞,事故发生后范某涛驾车逃逸时将陶某春撞倒致伤。后范某涛驾驶豫QF***2号小型轿车右转沿西平县护城河路由南向北逃逸至护城河路与龙泉大道交叉口,右转驶入龙泉大道,沿龙泉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龙泉大道新建财富大厦门前,同巩某歌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巩某歌和二轮电动车乘车李某娜受伤,事故发生后范某涛驾车逃逸后被西平县交警大队处警民警查获,并抽取血样。年5月22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测鉴定:范某涛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3mg/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危险驾驶犯罪嫌疑人员范某涛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此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公安机关常态化严厉打击醉酒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请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务必引以为戒,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自觉抵制交通违法,确保行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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