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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10/13 0:17:00

近日,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二审宣判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一审期间,驻马店市驿城区女子王莉红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年1月份,隆力奇直销公司恒辉系统的老总宫骏隆(宫百波)及王艺菲(系夫妻关系,均刑拘在逃)不再经营隆力奇公司的直销产品,在郑州市注册成立郑州富尔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尔康公司),并在香港租用服务器,设立“富尔康会员登录系统”网站,并将原“隆力奇”的会员平移到富尔康公司,以该网站为依托,诱导群众购买产品成为会员,通过会员再发展会员享受直推奖等奖励实现“金字塔式”销售模式的运转。

隆力奇恒辉系统四周年庆典

富尔康公司是分级经营的模式。一共分为10级,从高到低分别为五钻、四钻、三钻、二钻、钻石、高级总监、总监、高级经理、经理、普通会员。每级业绩为:二钻是万、钻石是万、高级总监万、总监50万、高级经理15万、经理6万、普通会员对业绩没要求,只要消费产品,不管多少,但要交元成为普通会员,办会员卡,不办会员卡不能成为会员。我在富尔康系统中是高级经理的级别。按照宫俊隆和董训齐他们讲的,富尔康提成模式有:领导奖、消费奖(碰层奖)、管理奖、重消奖。领导奖:必须有推荐关系,在消费时,推荐人和被推荐人同时每人多消费元,则每级推荐人都可以拿提成,一级元、二到四级元、五到七级元、八到十级元。如果那个人的下一级没有消费元,即使这个会员自己消费元他也拿不到领导奖。消费奖:每个人都有两个区,为A区和B区,A区满两个人后才能开B区,当B区有人后,与A区的人配对,每碰一对上级提下线最低消费额的50%,消费奖必须有推荐关系才可以。管理奖:按月计算,上家在每月支付元以后,点重消键,则下家在本月的消费额都可为上家提成1%,紫金卡会员一天提成封顶元,白金卡会员每天提成20元封顶,钻石卡会员每天提成3元封顶。且上家可以用元购买元价值的商品。重消奖:下家每月消费元重消后,可以拿到元的货,上家可从中提成元的3%。

富尔康公司规定,原隆力奇公司的老会员缴元后直接享受金钻卡会员待遇,并上调一级为经理级,另外凡在二月初二之前加入的新会员也享受该待遇。

截止案发,参与郑州“富尔康”公司的传销人员遍布河南、河北、吉林、陕西等10个省市。

年初,王莉红经董某、张某介绍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西平县等地,以宣传推销“富尔康”公司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元至33元不等费用注册成为该公司会员,会员再发展会员可获得推荐奖等为诱饵,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上线可获得下线消费额不等比例的提成。

年8月30日,驻马店市公安机关接公安部经侦云端系统集群战役任务线索后,发现王某涉嫌参与组织、领导“富尔康”传销活动犯罪。同年9月25日,公安机关将王某抓获,王莉红到案后如实供述伙同他人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事实。

“年初,我经董某、张某介绍缴纳了元入门费,将身份证号码、手机号及银行账号信息提供给董某、张某进行实名认证后成为富尔康公司会员,并获得眼镜、VC片等产品。向老会员宣传富尔康公司的产品可以调理疾病,还有许多保健产品,成为会员购买产品可享受半价优惠,会员再发展下线,公司还会给奖金。”王莉红落网后供述,“富尔康公司实行分级经营模式,根据业绩从高到低为共分为五钻、四钻、三钻、二钻、钻石、高级总监、总监、高级经理10个级别。”

至案发,王莉红在“富尔康”传销组织中发展的下线有尹晓娜、张某、王春霞、杨保国、吴春生、李晶晶、张金銮等人,业绩37万余元,获取提成1.37万余元。

年4月10日,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向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6月11日,驿城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对王莉红作出上述判决结果。

宣判后,王莉红不服该判决,以“原判量刑偏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近日,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王莉红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二审予以维持。王莉红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相关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因“富尔康”传销被判刑的还有:

1、司永菊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司永菊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司永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司永菊系初犯、偶犯,且庭审中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司永菊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因没有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结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司永菊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毛华组织、领导以推销郑州富尔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投资返利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活动,其所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已达到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毛华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毛华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毛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3、毛永*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交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严重扰乱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行为不符合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特征,但被告人毛永*以推销富尔康公司产品为名,诱导群众缴纳会费成为会员,组成层级,并以此获利,骗取财物,扰乱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且被告人毛永*系该组织中高级总监级别,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没有对各会员的询问笔录、付款凭证等证据,故对发展会员数无法证实,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但对该案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结合公诉机关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交易记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足以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毛永*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00元,没收违法所得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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