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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12/22 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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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条就能打赢官司吗?未必!

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环城法庭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朱某某持借条起诉丁某某,要求丁某某归还借款12万元及相应利息,但他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经支付给丁某某12万元的事实,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朱某某的诉讼请求。

朱某某以丁某某写的借条为证,到西平县人民法院起诉丁某某,称丁某某于年3月19日,因资金周转向其借款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期限为半年。

借款到期后,原告朱某某多次催要,被告丁某某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对于原告朱某某的起诉,被告丁某某辩称虽然向原告朱某某出具了借条,但原告朱某某并未将款项支付给被告丁某某,故原告朱某某要求其偿还借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西平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合同,即以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达成货币借用合意,并以出借人实际给付借款为生效条件。本案中,被告虽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因原告并未向被告提供借款,导致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应对合同的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告提供该方面的证据不足,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证据不足,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朱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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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西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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