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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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1/10 3: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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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实施的多次抢劫犯罪中,其均系于骗租出租车后,采用勒颈的方式将出租车司机杀害、抛尸,并取得司机财物。因行为人的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此时对该行为人应当予以严惩,即依法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刑事 抢劫 死刑复核 非法占有 财物 目的 骗租 出租车 犯罪方式 杀害 抛尸 犯罪性质 犯罪手段 社会危害 严惩 死刑立即执行

年10月27日,赵XX与苗XX经商议后决定共同实施抢劫。当日,赵XX、苗XX持绿色尼龙绳至河南省西平县龙泉大道,以医院接病人为由,要求武XX驾驶价值元的豫QT号长安羚羊牌医院。当车辆行驶至出山镇常楼村村北的一处农田土路时,赵XX、苗XX使用携带的绿色尼龙绳勒住武XX颈部,并向其索要钱财。武XX最终因机械性窒息而死亡。赵XX因担心武XX未死亡,遂将绿色尼龙绳紧系于武XX颈部。赵XX、苗XX在从武XX身上取得现金余元以及价值元的诺基亚牌手机,并共同将武XX的尸体抛至路边的沟壑内后,驾车逃离现场。嗣后,赵XX、苗XX将武XX的诺基亚牌手机以及豫QT号出租车丢弃。

次月1日,赵XX、苗XX经商议后决定再次共同实施抢劫。同日,赵XX、苗XX持白色尼龙绳至河南省漯河市火车站广场,向出租车司机王XX谎称前往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运送鸡毛,要求王XX驾驶价值元的长安之星牌面包车送其前往目的地。当车辆行驶至龙城镇西刘村村西时,苗XX、赵XX先后使用白色尼龙绳猛勒王XX的颈部,最终造成王XX机械性窒息死亡。此后,赵XX为防止王XX未完全死亡,再次将白色尼龙绳紧系于王XX颈部。事后,赵XX、苗XX取得王XX身上的余元现金、价值元的三星牌手机以及长安之星牌面包车。因出售长安之星牌面包车未果,赵XX、苗XX遂将该车丢弃。

公诉机关以赵XX、苗XX犯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在骗租出租车后,采用勒颈的方式将出租车司机杀害、抛尸,并取得司机财物的,应否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本案经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报请复核法院核准。

复核法院裁定:核准以抢劫罪判处赵XX、苗XX死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或者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赵XX、苗XX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预谋抢劫,采用勒颈的残忍手段将武XX、王XX杀害并抛尸,以此获取财物。二者主观上具有非法劫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亦实施了以暴力手段杀害被害人并取得财物的行为,二者的行为依法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赵XX、苗XX均起主要作用,依据我国关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的规定,二者均属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刑事处罚。在二次抢劫犯罪中,赵XX、苗XX均系使用首先杀害被害人、再劫取财物的方式实现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且抢劫数额巨大,故二者的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在此情况下,应当对赵XX、苗XX予以严惩,即以抢劫罪判处二者死刑立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拘留通知书逮捕决定书起诉意见书刑事起诉状公诉意见书辩护词刑事答辩状刑事上诉状刑事一审判决书刑事二审判决书刑事裁定书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赵XX、苗XX抢劫死刑复核案

刑法总则·刑罚体系·主刑·死刑·死刑立即执行·客观行为·抢劫(G4)

抢劫罪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贯彻宽严相济刑事*策典型案例(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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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复核程序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检察院

赵XX苗XX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裁定书》

公诉机关: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XX,男,汉族,年11月27日出生,农民。年12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年3月23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苗XX,男,汉族,年8月15日出生,农民。

年10月27日下午,被告人赵XX、苗XX预谋抢劫后,携带苗所购买的绿色尼龙绳来到河南省西平县龙泉大道,医院接病人为由,骗租被害人武XX(男,殁年48岁)驾驶的车牌号为豫QT的长安羚羊牌出租车(价值元)。当车行至出山镇常楼村村北一农田土路时,赵XX用尼龙绳勒住武XX的颈部,向其索要钱财,苗XX亦掏出尼龙绳勒住武的颈部,二人共同猛勒武的颈部,致武机械性窒息死亡。赵XX唯恐武XX不死,又将尼龙绳紧系在武的颈部。而后,赵XX、苗XX将武XX尸体抛至路边沟内,劫取出租车、现金余元、诺基亚牌手机(价值元)等,驾车逃离现场。逃跑途中,赵XX、苗XX将所抢的手机丢弃,并将所抢的出租车弃于河南省叶县叶邑镇李楼村村南一土路上。

年11月1日下午,被告人赵XX、苗XX预谋抢劫后,携带赵所购买的白色尼龙绳来到河南省漯河市火车站广场,以去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拉鸡毛为由,骗租被害人王XX(男,殁年45岁)驾驶的车牌号为豫LFQ的长安之星牌面包车(价值元)。当车行至龙城镇西刘村村西一道路上时,苗XX、赵XX先后用尼龙绳猛勒王XX的颈部,致王机械性窒息死亡。赵XX唯恐王XX不死,又将尼龙绳紧系在王的颈部。而后,赵XX、苗XX驾车将王XX尸体运至龙城镇后郑村幸福渠北侧一机井旁,将尸体抛入机井内。赵XX、苗XX劫取长安之星牌面包车及三星牌手机(价值元)、现金余元等。作案后,赵XX、苗XX潜逃至山西省夏县,销售所抢面包车未果,将车弃于夏县瑶峰镇八一路上。赵XX将所抢的三星牌手机销售,获赃款元。

本案由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赵XX、苗XX进行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XX、苗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杀死被害人的暴力手段劫取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赵XX、苗XX积极预谋抢劫,准备作案工具,选择抢劫对象,在抢劫中均使用尼龙绳猛勒二名被害人颈部,共同将二名被害人勒死,并共同劫取财物,抛尸灭迹,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赵XX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刑,在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犯抢劫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赵XX、苗XX实施抢劫犯罪二起,抢劫数额巨大,在抢劫中致二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均应依法惩处。据此,对被告人赵XX、苗XX判处并核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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